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不相信自己 是很可怕的 ---- 月子裡自己作主 功課產前做足



不管第幾胎   產前沒做對功課    產後就容易被牽著鼻子亂亂走喔....

婆婆媽媽   一般民眾   大部分專業人員等等   都沒有知識更新 

就算是過來人   古早的護理人醫師    可能還是用30年前的觀念技能在教媽媽

不會每家醫院機構都有充足的人力   願意照著親善醫院措施按部就班友善對待母嬰

救救自己  1. 從產前開始準備   2. 參加支持團體   認識老手媽媽  3. 了解生產醫院的限制   問問在那裏生產過的朋友    專業人員的技能態度如何   醫院能否配合母嬰需求?

以下是母奶社團的志工媽媽   生第二胎的爽爽哺乳記

辛苦路別人走過了,不需要非要自己辛苦才知道,這才是聰明的借鏡歷史
難得被呼叫回社團文,花了比較長的時間看了好幾篇文,發現好多新手媽媽(包括我的第一胎)住月子中心為了所謂的好好休息,把孩子放在嬰兒室,等護士call餓去哺乳室餵奶;或者在房間每隔兩三小時花一小時擠奶,就為了護士給的配方奶追奶公式,半夜也不例外,然後不是不敢睡就怕來電話、走來走去走到崩潰不肯再親餵;就是睡眠不足累爆放棄擠奶,結果還是完全沒有休息到......
我的第二胎,一樣住月子中心,但是選擇24小時母嬰同室,白天親餵之外偶爾邊餵邊擠奶,晚上躺餵只有換尿布起來一下下接著繼續睡,每天除了吃喝就是餵奶換尿布,吃飽睡飽過超爽,不用走來走去餵奶或者調鬧鐘冷得要死還要清醒擠奶,這才是真正的休息、真正花錢花得值得,天堂跟地獄的差別應該就是這樣而已。

新手媽媽,因為沒經驗害怕或者功課做不夠很容易拒絕接觸孩子反而讓自己走許多辛苦路,產前母乳跟育兒功課做足,幫寶寶換尿布、洗澡(除了餵奶好像剩這兩件事要做)真的沒那麼難的,不要怕!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國家幼苗 含苞的花朵 該在什麼環境長大? ----- 轉載兒科陳醫師整理之嬰兒奶粉議題


該降價的是奶粉販售商,不是降低對嬰兒配方不當銷售的規範標準
何謂奶粉開罐價?
業者以促銷價格賣奶粉,但就怕有民眾買來屯貨,用「開罐價」的方式賣出,就是顧客必須當場開封,才能用特價買回。禁止開罐價的促銷方式,就是要求賣商應該回歸正常銷售方式。商場上有那一種食品或藥品販售使用開罐價的方式促銷?(如果麥片罐頭促銷,賣商要求你當場將罐頭打開,才能特價購買,你會不會覺得奇怪?安全?衛生?還有???)這樣的購買方式,的確並不適當。 

台灣有多少種嬰兒配方奶粉?
上食品藥物署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打入嬰兒兩字,可看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許可資料查詢,顯示有96種嬰兒配方食品及67種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在先進國家中,我們的配方奶廠牌數量可是居冠,讓人刮目相看的!!)但是台灣的嬰兒出生數除了龍年之外逐年遞減,科學研究又不斷証實母乳哺育對於嬰幼兒健康的重要性,因此使用配方奶的人口減少。但是有這麼多廠牌的配方食品,要如何爭取父母來使用配方奶?

為什麼廠商要促銷甚至贈送免費樣品及禮品?
降價一罐配方奶,贈送各種禮品吸引父母來購買使用後,接下來是至少一整年的使用量,對賣者而言是非常划算的一種銷售方式,但是對於一個在生命最重要的頭一年,尤其是頭六個月完全只喝一種食品的嬰兒而言,這是非常不公平的銷售方式。因此世界衛生組織1981年就制定了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禁止這樣不當的促銷。如果廠商有誠意,應該就是全面降價,而不是用這樣的促銷方式來推銷其產品。

需要使用配方奶的消費者應該要求什麼?

要求政府確保這96種嬰兒配方食品及67種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安全無虞,定期以及不定期檢驗,確保長期使用的嬰兒健康不會有黑心食品的安全問題。
支持政府禁止廠商不當的廣告以及促銷。要求廠商拿出誠意,不用開罐價,不用一時的降價,節省不必要的廣告費用,而是真正的反映成本於平常的售價。

立委應該做些什麼?
好好立法並且監督,保護我們這些需要使用嬰兒配方奶粉的嬰兒健康安全受到保護。不要有類似大陸毒奶粉事件的產生。
監督現有法律規範的執行,禁止賣商使用不當的促銷,廣告來誘導民眾使用其產品。
好好立法並且監督賣商,確保嬰兒配方奶的價格因為減少了不適當的促銷,廣告而有確實反應成本的降價,而非隨意哄抬價格。

「母乳對你的嬰兒最好。當你奶水不足時,你可以選擇XX 廠牌最接近母乳」。讓民眾誤以為奶水一定會不夠,或者哺乳有問題時,就只能選擇配方奶。
政府、社會、及醫療機構應該提供環境以及實質的協助,協助想哺乳的母親持續哺乳,而不是只有選擇配方奶這個選項。
XX
廠牌最接近母乳,它含有嬰兒健康成長所需要的蛋白質、脂肪以及維他命等,同時還添加了YYY來促進嬰兒腦部以及免疫系統發展
有些母乳代用品公司的宣傳雖然說哺乳很重要,但只侷限在新生兒期銷售守則有違婦女的自由選擇權?
守則並不禁止奶瓶或嬰兒食品的買賣,也不反對婦女選擇嬰兒餵食方式的自由。但是如果婦女是因為錯誤的訊息而放棄哺乳,這並不是自由的選擇。守則藉由限制商業行銷對哺乳的干擾,而保護婦女選擇的自由。守則不禁止母乳代用品,但是規範公司如何銷售。

什麼樣的促銷方式會影響必須使用配方奶的嬰兒?

提供錯誤的訊息廣告,誤導民眾以為該產品比較好。
例如:
羊奶可以顧氣管,減少過敏。其實沒有任何實證,但是產品卻因此賣得比較貴。
號稱療效,但無實證。例如止瀉奶粉(無乳糖配方)並無止瀉用。
僅提供一時的低價來誘導民眾使用。

什麼樣的促銷方式會傷害母乳哺育呢?
不當的廣告給予錯誤的資訊,
例如:

這些錯誤的訊息散播,讓母親或民眾對母親的奶水營養沒有信心,影響哺乳母親持續的哺乳。

什麼是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1981年世界衛生會議通過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其最終的目的是希望經由保護、鼓勵以及支持母乳哺育,確保正確使用少數必要的母乳代用品,提供嬰兒餵食正確的資訊以及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廣告或其他促銷方式來維護所有嬰兒安全及適當的營養。

第一條:守則宗旨
守則之宗旨是確保嬰兒得到安全而充足的營養,其辦法是保護及促進母乳哺育,並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時,根據充足的資料,經由適當的銷售和分發,確保照顧者正確地使用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和三條:守則的範圍和名詞定義
「母乳代用品」指市場銷售或通過其他途徑提供,部分或全部地作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該目的)。守則就是在規範這些製品的銷售及與其相關的活動,沒有任何嬰兒食品可以傷害母乳哺育的方式促銷。

第四條:資訊及教育
這一個條文中提及提供客觀、連貫性的嬰幼兒餵養資料,給家庭和涉及嬰幼兒營養方面的人們使用是各國政府的責任。
第五條、一般大眾及母親
這一個條文主要在禁止代用品廠商及銷售者對一般大眾以及母親的促銷。包括:
1.
禁止廠商和孕婦及母親接觸,並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她們及公眾促銷守則範疇的產品。
2.
製造商及銷售者不應直接或間接提供孕婦、母親或他們的家人守則範疇內的產品樣品。
3.
禁止以集點廣告、提供樣品、折價卷、獎金、特價、搭配特賣等方式促銷。
4.
製造產商及銷售商不該給孕婦或母親禮品。
5.
銷售人員在他們的商業領域內,不應和孕婦及嬰幼兒的母親接觸。

禁止促銷並不代表禁止買賣。有人認為禁止提供免費樣品,會影響低收入家庭的權利。但是如果一個低收入的家庭買不起一兩罐嬰兒配方奶時,他們如何持續提供這個嬰兒接下來一年內所需要的配方奶粉,還有正確調配所需要的容器以及能源呢?他們更需要的是正確的教導以及協助母親,讓她可以從一開始就順利的哺餵母乳,除了減少購買代用品的費用之外,還可能減少因為嬰兒生病所需要的花費。
守則禁止用樣品、特價或特賣方式促銷,因為這樣的促銷可能讓民眾放棄更方便的母乳哺育,而在試用其產品後,接著需要持續長期使用其產品,而有更多的花費。守則並不禁止廠商全面持續地降價來販售產品。

第六條:保健機構
此條文希望在保健機構中都能將母乳哺育,而非將配方奶餵食,視為常模。包括:
1.
在保健機構中沒有產品的促銷。
2.
在保健機構的任何部門都無免費供應。
3.
行政主管單位應鼓勵及保護母乳哺育,並提供保健工作者對於此守則的責任。
4.
保健機構不應展示產品的廣告,或分發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不屬於第4條規範內的資料。
5.
保健機構不得使用由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或支付酬勞的工作人員。
6.
餵食嬰兒配方奶,只能在必要時由保健工作者,或社區工作者示範,並且只提供給需要使用的母親或家人。
7.
公司捐贈的儀器可以有公司的名稱或標誌,但不可以有與守則相關的產品標誌。

第七條:保健工作者
與母嬰營養有關的工作者,應熟悉此守則。
1.
廠商只能提供科學且正確的資料。(廠商不應該只提供工作人員漂亮的產品介紹單張,而應是提供經過同儕審查發表於專業雜誌上的科學資料)
2.
不得向保健工作者或其家人進行經濟或物質引誘以推銷產品,保健工作者及其家人也不應接受。
3.
除非做專業的評估或機構的研究,不能提供免費樣品。
4.
提供基金不得造成利益衝突,如果接受廠商提供的資金,必須事先聲明,禁止用來促銷產品。
守則並不禁止醫療院所使用必要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提供沒有廠商名稱或廣告的餵食衛教資料,但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推銷或廣告。就像在醫院中我們會提供病人餐點中的米飯,但是我們不會張貼某個廠牌米的海報或者分發有著某廠牌米標誌的衛教單張,對於母乳代用品的做法也應該是相同的。

第八條:製造商和銷售者雇用的人員
1.
禁止廠商雇員以販售守則範疇內的產品收取佣金的方式被雇用。
2.
禁止廠商雇員提供孕婦及嬰幼兒母親教育資訊。

第九條:標籤
標籤的設計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包括:
1.
母乳哺育優越性的敘述。
2.
該產品應在保健工作人員建議必須使用及適當的使用方法之下才使用的敘述。
3.
正確沖泡的指示及不適當泡製有害健康警語。
4.
禁止:嬰兒的圖片、美化嬰兒配方奶使用的圖片或文字、或使用『母乳化』等類似字眼。
5.
不符合嬰兒配方奶所有標準,但可改善的產品,應都附有警語,該產品不能做為嬰兒唯一的營養來源使用的成分。
6.
列出下列資料:產品的組成/分析,需要的儲存條件以及有效期限。

第十條:品質
產品應達到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WHO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營養委員會所採取的相關標準,這些標準與成分及標示有關。

第十一條:執行與監督
1.
政府應執行監督並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進展。
2.
公司應遵守條款。
3.
非政府組織應監督並報告違法的部份。
4.
製造商及主要銷售者應讓每個銷售人員都知道守則,及他們在守則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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